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810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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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810号 当事人:徐州蕴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203963533 法定代表人:李晶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209 武天水市,月月日年年0012241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钢丝,商品编号均为72171000.00(无出口关税),申报C&F总价共 计25647.6美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2044900.90(出口关税税率40%)。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869.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67432、02172018000030749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大 港 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