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69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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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069号 当事人:武汉久佰常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锋 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电商大厦23057号 海关编码:42019670HH 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工艺玻璃,报 关单号021720180000367707,中报数量为10454.4平方米,申报FOB价格31363.2美元,中报税则 号列70060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验发现,实际工艺玻璃数量为5924.16平方米,实际 价格17772.48美元,另有一套电动葫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未中报,价格共计1200美元,与申报 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6770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白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天津 (关印) 口 2019年06月日关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