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086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086号处罚决定书114.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86号 天津安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家森,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 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990)。 由十水设管精,作2日共0-0 酸乙二酯PET再生瓶片”,申报商品编码3907699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总价 50617.5美元,重量67490kg。经查,该批货物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 入商品编码3915901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固体废物 进口许可证。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把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020220190000103740。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23175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90000103740号报 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港 海 九年六月十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