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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和国天业 港 海 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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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94号 丰田通商(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近藤隆弘,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海滨八路171号。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货 物申报品名气体过滤器芯,商品编码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为16%),数量为384个,总价为 FOB27939.84人民币: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换挡轴,商品编码为8708409990(出口退税率为 16%),数量为2880个,总价为FOB75744人民币;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轿车用手动变速箱换挡 轴,商品编码为8708409990(出口退税率为16%),数量为7776个,总价为FOB416871.36人民币 ;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弹簧座,商品编码为8708409990(出口退税率为16%),数量为8000个 ,总价为FOB15680人民币;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弹簧座,商品编码为8708409990(出口退税率 为16%),数量为8000个,总价为FOB8400人民币;第八项货物申报品名型圈,商品编码为 4016939000(出口退税率为9%),数量为150000个,总价为FOB22500人民币。经当事人自查发 现,第一项货物实际数量为768个,总价应为55879.68人民币;第三项货物实际数量为2160个 ,总价应为56808人民币;第四项货物实际数量为6480个,总价应为347392.8人民币;第六项货 物实际数量为6500个,总价应为12740人民币;第七项货物实际数量为6500个,总价应为6825人 缝 民币;第八项货物实际数量为155000个,总价应为23200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 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987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变 更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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