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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100号处罚决定书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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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100号 天津欣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津,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88号2-3127室。 2018年9月13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复合溶剂,申报商品编码 3814000000,数量22620千克,总价5881.2美元。经海关查验、鉴定,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 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8254900。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19年3月9日,当事人将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020220190000133690。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10001598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90000133690号报 关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印 港 海 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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