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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101号处罚决定书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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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101号 当事人:天津康桥报关行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80031 法定代表人:田忠仁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跃进路1号航运服务中心1205-1室 2018年10月23日,当事人代理齐家(沧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742643号报关单项下不锈钢餐具,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 82159900(出口退税率为9%),FOB价格91488.96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82152000(出 口退税率为9%),FOB价格22672.8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FOB价格应为91488.96人民币,第 二项FOB价格应为22672.8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4264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证据材 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和国天地 港 06月19日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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