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11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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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112号 椿本链条(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铃木恭,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8号路南 侧。 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二、 第三项申报品名套简,商品编码7308900000(关税率4%,增值税率16%),总价4964352日 人最果:(29原建题员期销奖线)0000干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套筒为品名、308900000为商品编码申报进口货物12票,所涉品名为套 筒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315190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305237.3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1000243076、020220181000124935、 020220181000136608、020220181000140711、020220181000153478、020220181000161866、 020220181000173072、020220181000192482、020220181000214875、020220181000232568、 020720181000163336、02071000202595、0207201810002406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 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地 港 海 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