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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128号处罚决定书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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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28号 卡特彼勒(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SEPHMARKUN,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25号 2019年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发动机用轴瓦,申报商品编 码8483300090(暂定关税率4%,增值税率16%),数量504个,总价1069992日元。经查,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 编码8483900090(关税率8%,增值税率16%)。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发动机用轴瓦为品名、8483300090为商品编码进口一般贸易货物票,报关单号 为 020820171000001912:020220171000038848:020220171000211356:020820171000017584:02022017 1000011027:020220171000011027:020220171000024488:020220171000148540:0202201710001485 40:020220171000135045:020720171000157943:020820171000001930:020220181000000399:0202 20171000127301:020220171000071631:020220171000106388:020220171000106388;020820181000 016833:020220171000046017:020220171000118316:020220171000118316:020820171000031959 020820171000004109:020220171000084042:020220171000052804:020220171000230010:02022017 1000230010:020220171000230010:020720171000150582:020220171000089773:0202201710000897 73:020820171000013812:020820171000008030:020720171000019910:020820181000007743:0202 20181000191985:020220181000191985;020820171000031937:020820171000031938:020820191000 002655:020820181000016826:020820191000002625:020820181000016560:020820181000029371: 020820181000029386:020820171000023884上述报关单所涉发动机用轴瓦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7.82万元,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发动机用轴瓦55票,中报商品编码8483300090,实际货 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涉案货物总值约为39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5993号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声 双领Q分 和国味 加 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的规定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激: 也可以 申 法院 执行 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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