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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928号处罚决定书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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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组(壹)查/违字(2019)928号 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益民,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呼伦贝尔路428号。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0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聚合物”,申 报商品编码3901909000(进口关税率:4.6%,增值税率:16%),重量49800千克,总价 31872000韩元。经查,实货为初级形状高密度聚乙烯,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200090(进口关 税率:6.5%,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当事人中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4297.8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2620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发 麻 港 福 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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