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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60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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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壹)违字(201910060号 当事人:天津玖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662143 法定代表人为:肖益民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8号 2018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95893 号报关单项下纸浆,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无进口关税,增值税税率:16%),申报CIF 总价40925.38美元。经查,实货为原纸,应归入商品编号48059200(进口关税税率:6%,增 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 币24414.11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9589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TJ2018113311号化验鉴定证书、TJ2018113533号化验鉴定证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 明书及随附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奖 港 海 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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