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19〕000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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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查/违字(201910007号 当事人: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612Q,法定代表人 为:祁超,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2018年7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嘉恒G635461CC越野车一台,报关单号 020820181000023295,车架号WDCYC7DF7HX274844。经查,该车辆有明显使用痕迹,依据编 号为118000003592198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检验证书》认定为禁止进境物。 当事人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境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8201810000232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18000003592198001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检验证书》、证人证言、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02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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