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70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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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70号 当事人:天津亿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容祥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街35、37号 海关编码:1208945731 2018年0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上板定位孔冲 压机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20848,该报关单下第1项至第16项货物中报税号为 84659900.00等(出口退税率均为16%),申报价格合计1324347美元;第17项货物申报税号为 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0%),中报价格为106272美元。经查,第1项至第16项货物实际价 格合计人民币1324347元,第17项货物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06272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2084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器 足关印) 2019年02月04日 海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