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74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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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74号 当事人:天津市盛世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住所: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53室 海关编码:121196300H 当事人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问,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天津机 场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油墨共计11票17185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181000060809、021720181000034221、021720181000033286、021720171000064882、 021720161000081653、021720161000081648、020720171000226669、020220171000235028、 020220171000235006、020220171000106922、020220171000043027,申报总价854469欧元。申报税 则号列为32151100.90和32151900.9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2159090项下,与 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51385.19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11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 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院 R美印) 黄脚 219年07月10日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