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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166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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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违字[2019]0166号 当事人:上海法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122260C1B 法定代表人:曲明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A座540室 2018年6月29日及2019年1月4日,当事人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两票板岩共3434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5140000.00(进口关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 :16%),CIF总价共计173597.65美元。经查,实货为玻璃纤维加强的聚氯乙烯板,应归入 商品编号392112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47295.0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4579、02022018100011263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天 港 20.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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