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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33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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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查/违字[2019]0133号 当事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3935087 法定代表人:李宰炫 联系地址: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津围公路号 2018年9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66372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直流电机,商品编号850132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 税率16%),CIF价格3186.04美元。经查,该项实货CIF价格应为25187.5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4794.0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6637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申请表、查 间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业 新 港 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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