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34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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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违字[2019]0134号 当事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630123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2号 楼-5、6-401 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47460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德国领鹰小麦啤酒,商品编号为22030000.00(进口 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250美元/吨),EXW价格78768.55欧元;第 项申报品名德国领鹰黑啤酒,商品编号为22030000.00(进口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税 一 率16%,消费税税率250美元/吨),EXW价格33757.95欧元;申报运费15493.51元人民币、保 费383.05元人民币、杂费12888.68元人民币。经查,实货运费应为38557.08元人民币、保费 应为956.57元人民币、杂费应为31884.8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 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821.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746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 改申请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和国天业 港 福 1 20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