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37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37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137号 当事人:营口益安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2108961895 法定代表人:张福明 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三楼里2-42号 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90000155471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铁片,商品编号73269090(出口退税率:10%),FOB价格8840美元 。经查,实货为尺寸不一的混杂冲压圆铁片,应归入商品编号72044900.90(无出口退税)。当 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554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光 装 港 海 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