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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138号决定书1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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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138号 当事人:大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喆,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 技路12号。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清净园橄榄油 传统海苔、清净园包饭用烤海苔和清净园香脆海苔,共计30089箱(12438.515千克),商品编 号为20089934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9%,增值税率:16%/17%),总价人民币2858001.58元。 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20089931(进口关税协定税率:12%,增值税率:16%/17%)。当事 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100224.3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15322、020220181000120163、020220181000086044、 020220181000060809、020220181000043206、020220181000057363、020220181000044484、 020220181000045560、020220181000027425、020220181000005382、020220181000014499、 02022018100001547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 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光 梦 港 海 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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