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决字〔2019〕0027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机关缉(查)决字〔2019〕0027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决字[2019〕0027号 当事人:天津市中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1980040 法定代表人:于洋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306号 为偷逃税款,当事人天津市中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聂磊合谋,2018年4月25日,以一般 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079807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商品中“橡胶手套”一项,实际成 交总价7700美元,低报为6235美元,经核定,偷逃税款241.28元。 另,当事人天津市中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报关单申报的其他商品,油墨5000瓶,复写纸 100盒,喷枪10个,经海关查验,实际为油墨1248瓶、复写纸150盒,纹身机40台,纹身用保养 、修复、增色类产品1508瓶。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57893.99元,漏缴税款3663.1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九条一款(三)项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走私行为处没收涉案货物橡胶手套50盒。 2、对申报不实行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