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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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081号 当事人:天津启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6层603 海关编码:1201980046 2018年9月4日,当事人代理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滤胶机,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70383,申报CIF价格53900美元,申报 税则号列8477209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际价格为539000美元,与 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728164.56元。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52.04万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7038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当事 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