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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78号处罚决定书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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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78号 当事人:洛阳硕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双庆 住所:河西区南昌路85号创展国际贵都2-1901 海关编码:4103960636 2018年11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耐火陶瓷锚固件一票 ,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363683,申报重量为13000千克,申报总价FOB价754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 为6903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690320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 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此外,当事人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8日两年间,还向天津海关中报出口过耐火陶瓷锚固件 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80000272232、021720180000072505、021720170000172384,申报税则号列均 为69039000.00,出口退税率为9%。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所出口货物与本次出口的货物为同种货 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690320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涉案货物货值共计8975.00美元,一并予以处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63683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放 门 关 海 019年0月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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