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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4号处罚决定书1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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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084号 当事人:西安仕易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金业缇香山3幢一单元24层12408室 海关编码:6101963987 2018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181000191496,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旧标准版钢模板,申报CIF价格237950欧元 ,申报税则号列7308400000,进口关税税率8.4%;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喇叭器,申报CIF价 格25273.68欧元,申报税则号列391739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振搞器 ,申报CIF价格5000欧元;第八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预埋套管,申报CIF价格8640欧元,申报税则 号列7307220000,进口关税税率8.4%;第九项货物中报品名为人孔钢框,申报CIF价格16240欧 元,申报税则号列7308400000,进口关税税率8.4%。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 84806000,进口关税税率8.4%;第二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806000,进口关税税率 8.4%;第五项货物实际品名应为旧振揭器;第八项货物中有24个为混凝土材质,应归入税则号 列68109110,进口关税税率10.5%,价值2402欧元;第九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 84806000,进口关税税率8.4%,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本案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货物价值为259190欧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928.0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91496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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