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284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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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284号 当事人:水国(北京)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园602号楼7层812。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当事人分15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火焰 监(检)测器,共计14015个商品编号为85371090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 :16%/17%),总价243026.2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8537109090(进口关税 率:8%、8.4%,增值税率:16%、17%)。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64526.34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91000057508、020220181000152241、 020220181000110100、020220181000066363、020220181000212180、020220181000178971、 020220181000022119、020220171000146708、020220171000122157、020220171000098666、 020220171000079103、020220171000058505、020220171000242368、020220171000218868、 02022017100018649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 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中中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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