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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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87号 当事人:天津树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树茂 住所: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海关编码:1216960316 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16票货 物,报关单号:020220171000198645、020220171000184280、020220171000232451、 0202201710001803244020220171000177289、020220171000178218、020220171000173558、 020220171000181524:020220171000183316/020220171000192127、020220171000199565、 0202201710001986544020220171000176923、020220171000183319、020220171000176919、 020220171000212151.其中聚乙烯废塑料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151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 该16票聚乙烯废塑料共计有海运环节燃油附加费人民币37800元未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 算影响国家税征收人民币9299.5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98645等1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当 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标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