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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342号决定书1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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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壹)查/违字[2019]0342号 当事人:北京东方前鹏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住所:北京市朝阳 区慧忠路5号5号楼8层C802。 2019年3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配电箱、接地铜棒、 球价0369"580009话224天 重为111010千克。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849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 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原中 中五关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全生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鑫和国天 美 08月09日 610 梦 ★ 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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