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62号(1)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62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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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退 月 福 2 7587547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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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查/违字【2019】0062号 当事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296099H 法定代表人:李德运 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33号 现查明,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C02017150142手册进 料加工对口公司是奥地利普锐特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由于天津思 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完成生产交付货物,为 此该司擅自将手册下保税货物交付奥地利普锐特冶金技术有限 公司,奥地利普锐特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将该保税货物运至中国第 .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天津生产车间继续生产,并以中国第一重型 机械股份公司名义全部出口。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检查记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