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90号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85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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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85号 当事人:北京南光哲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0号607室 海关编码:110960803 2018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一股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阀门执行 机构等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79001.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阀门执行机构,申 报税则号列:848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49,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35000欧元,申报 数量:331千克经海关查验,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41239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4%,增值 税税率16%,监管条件为自动许可证,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 32731.14元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79001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0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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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90号 当事人: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 住所: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中粮河北广场A座 海关编码:1301960888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缠绕膜5000千 克,申报价格8165美元,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429064,申报税号为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 16%。经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号392043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18年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缠绕膜5000千克,报关单 号为020220180000099181,申报价格8250美元,申报税号为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16%。经查 ,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号392043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单位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上述2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4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