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9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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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093号 当事人:天津蔚铭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莉云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3-905 海关编码:1210969221 当事人于2017年9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室内滑雪 机,报关单号为021720171000061859,申报总价149760欧元,申报税号95069190.00,进口关税税 率6%。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950699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3320.56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6185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