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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95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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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095号 当事人:北京斯凯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320C室 海关编码:1108963465 2018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47317,其中第2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流量计,申报CIF价格 9073.2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0261000,进口关税税率0%,第2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流量 计主机,申报CIF价格26013.53,申报税则号列90328100,进口关税税率4.7%。经查,实 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90282090,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人民币16903.89元。 另,当事人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8年8月23日间还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流量计、电子记录控制器共3票57个,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161000195244、020220161000216944、021720181000067275,其中流量计申报CIF价 格共计156414.4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0261000,进口关税税率0%;电子记录控制 器申报CIF价格36418.9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90328100,进口关税税率4.7%。经查,实际 均应归入税则号列90282090,进口关税税率10%,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人民币141024.94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47317等4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你 单位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设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级,者以当事天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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