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5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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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152号 当事人: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1911200 法定代表人:边春和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号 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三 票聚丙烯塑胶再生颗粒,申报原产地均为台湾,商品编号:39029000.90(进口协定关税税率 :0,增值税税率:17%),申报C&F总价共计人民币262500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39021000.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0023.1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13771、020220181000026175、020220181000053210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共和国无光 新 08月23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