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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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10101号 当事人:熠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增 住所:成都市洗面桥街39号银谷基业7楼3号 海关编码:5101963146 2017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路矿,报 关单号为021720171000059507,申报品名:铬矿,申报重量:1950295千克,申报货值 :448385.63美元,申报税则号列:2610000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7%。经查发现 该票报关单涉及后期价格调整,实际货值应为460985.46美元。当事人未将调整后成交价格进行 补充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4303.94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59507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 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 (关印) 福 2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