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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07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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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107号 当事人:天津逸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陈华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325 海关编码:3702966298 2018年5月11日,当事人代理青岛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 票花岗岩石制品,报关单号021720180000134480,申报C&F价格人民币778695元,申报税则号列 6802939000,出口退税率9%。经查,实际价格应为778695卢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7397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13448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的 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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