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6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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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违字[2019]0161号 当事人:北京盛庄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8968861 法定代表人:承龙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号楼9层906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91000003301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2、16、27、28项,申报品名奈碧草本均衡调理柔肤乳等,申报 商品编号33049900.3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B),CIF价格共计 33497.9美元:第15、26项中报品名奈碧芦荟保湿泡沫洁面乳,商品编号34013000(进口关 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B),CIF价格共计183561.6美元。经查,上述六项 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BEF), 需/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91000004090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0项申报品名奈碧深层滋养保湿营养霜,商品编号 33049900.3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B),CIF价格12116.5美元:第 15项申报品名杂碧芦荟保湿泡沫洁面乳,商品编号34013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 率16%,监管条件AB),CIF价格99322.2美元。经查,上述两项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33049900.3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ABEF),需频危物种允许进出口 证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11820191000004090号、011820191000003301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2019CN/IC000453/CH、2019CN/IC00454/CH号允许进口证明书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是起事松 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 囍 二0 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