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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15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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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15号 当事人:天津茂钠康铝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USSELKINGSLEYSMILESSUGANANDAN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34号津滨通厂17号101、103、201厂房 海关编码:1207240450 2019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塘沽海关申报进口股烧氧化铝一票,报关单 号为020320191000008673,申报价格为6324英榜,重量为24000千克,申报税号为28199000.00。 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26204000项下,属于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32019100000867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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