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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86号1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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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10086号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宫崎修次,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 兴华二支路12号,联系电话:022-83988547。 2018年12月05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 “液体分散颜料”(规格型号为M6CN和Y7CN),实际品名应为“液体分散有机制品”,申 报税号3204170000,应归入税号3204909000;申报品名为“液体分散颜料”(规格型号K2 CN),实际品名应为“液体分散着色料”,申报税号3204170000,应归入税号3206499000,与 申报不符,完税价格总计74.76万元,影响海关统计。 另,当事人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液体分散颜料”(规格 型号WICN),申报税号3204170000(关税率6.5%),应归入3206190000(关税率10%),经计 核,货值总计137261元,漏缴税款5449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证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行 为处罚款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统计行为处罚款100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共计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M无 (关印) 食 2019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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