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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6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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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6美元,FOB总价9000美元;第五项申报弯头23000件,单价0.1957美元,FOB总价4500 美元;第七项申报变径21100件,单价0.1896美元,FOB总价4000美元;第九项申报内外丝管 古22780件,单价 0.1975美元,FOB总价4500美元;第十项申报三件套外丝15000件,单价0.2美元,FOB总 价3000美元。经查,未见第三项管古和第十项三件套外丝实货;第四项外丝应归入商品编号 73071900(出口退税率13%),实货数量为8124件;第五项弯头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 口退税率13%),实货数量为10000件;第七项变径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 13%),实货数量为12532件;第九项内外丝管古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1900(出口退税率 13%),实货数量为15000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7942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天尖 共和 新港海菜 中华 年九月五日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烈目天新 福 新港海菜 西 华华A 二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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