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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68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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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违字[2019]0168号 当事人:天津市嘉仕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1960416 法定代表人:梁雪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01号惠嘉公寓A座902 2018年1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203153号报 关单项下次级平织布,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编号540771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 率16%,监管条件无),数量22871千克,C&F总价6175.17美元;第二项申报商品编号 540772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无),数量3107千克,C&F总价 869.96美元。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部分被污染,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03153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 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国无 新 港 海 09月06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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