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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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16号 当事人:北京布朗兄弟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承国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海关编码:1114961551 2018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平谷海关申报自法国进口美帕鱼子精华湿 粉等一票,报关单号为011020181000007012。其中第二项和第七项申报品名均为美帕鱼子精华 湿粉,申报货值合计43089.18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3049900.3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 税率16%。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第二项和第七项货物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31项下 ,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6%,进口需要提供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1.82万元。 以上行为有011020181000007012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F (关印) 京虾 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