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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09号处罚决定书1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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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组(壹)/违字[2019]0009号 当事人:中川汽车配件(廊坊)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10940202 法定代表人:中川幸弘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2号 2019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于020220191000046055号报关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无碱玻璃纤维边角料20391.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 7%,增值税税率16%),C&F总价1264261日本元。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属于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下脚料,应归入商品编号70191900.12(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6%),属于国家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605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检验 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目无院 要09月09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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