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70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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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查/违字[2019]0170号 当事人:中天嘉信(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680111 法定代表人:赵斌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 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585号) 2019年2月1日,当事人代理天津鑫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冷 冻去骨牛大米龙,共计52923.8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02023000.90(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 税税率:10%),C&F单价均为4.75美元,C&F总价共计251388.13美元。经当事人自查,两票 实货C&F单价均为4.85美元,C&F总价共计256680.48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由此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8327.1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26107、02022019100026121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税款计核证明 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间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素和国无弘 港 海 09月09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