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19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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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19号 当事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寿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海关编码:3107915025 2018年10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金属软管 等1票,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78426。经查,发现其中申报品名为金属软管等货物共计8项 ,品名、税号与实际不符,另有玻璃胶等共计11项货物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申报与实际 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7921.90元,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7842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2019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