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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2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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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10122号 当事人:奥特莱斯(天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飞杨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滘水道58号新馆 海关编码:12039610MA 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女士T恤衫等货物1票 ,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08605。经查,当事人申报的第1、2项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第3至 5项货物应拆分为79项货物申报。当事人单位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 币19942.10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0860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围 (美印) 201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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