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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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舞(政)查/违字[2019)0123号 当事人:江苏宏尔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洪新 住所:南京市深水经济开发区红光东路23号 海关编码:3201962649 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对氨基苯磺酸 64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0000396602,申报总价105216美元,申报税号29309090.99,出口 退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292142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出口 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此外,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间,当事人还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申报出口对氨基苯磺酸共20票83200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80000627794、 021720180000322402、020220180000529148、021720180000228720、020220180000480352、 021720180000205471、021720180000193947、021720180000123986、021720180000058200、 020220180000135185、021720180000332557、021720170000225374、021720170000210162、 021720170000158379、021720170000141136、020220170000238105、021720170000086703、 020220170000105103、021720170000314930、020220170000062812,中报税号均为29309090.99,出 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1444864美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号29214200.90项下,出口退税率 9%。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96602号等共计21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卖施条例 士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的,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可 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 01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