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查字〔2019〕0014号处罚决定书1

津保关缉(政)查字〔2019〕0014号处罚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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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和周天 笑印)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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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查/违字[2019]0014号 当事人:岳晓杰無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06146029 工作单位:天津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华亭里8号楼2门603 联系电话: 15122105031 2018年7月,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自日本购买的加热不燃烧香烟 伪报为日用品、化妆棉等物品,“化整为零”邮寄进境。邮包编号分别为 CD347199993JP、CD334953914JP、CD334953905JP、CD334953891JP、 CD348996716JP、 CD348996716JP、 CD347199980JP、 CD348996676JP、 CD348996693JP。2018年8月,该批邮包在进境海关查验环节被当场查获。 经查,涉案加热不燃烧香烟共18条,计3600支,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 15144.73元,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10557.7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邮包海关邮局会同查验记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 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扣加热不燃烧香烟3600支。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