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8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28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28号 当事人:长沙迅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育中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综合大楼二楼 海关编码:4301667517 2019年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一 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02342,申报净重为45.82吨,价格为33470500韩国圆。经查,实 际货物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02342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汉二十五天天中国际产出有》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