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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33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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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33号 当事人:宁夏天福盛源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陈芳 住所:惠农区西河桥工业小区石大路432号 海关编码:6402960352 2018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瓶碳132000千 克,报关单号021720180000200938,申报CIP总价:120120美元,申报税号27040090,无出口监 管条件。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38019090项下,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72.35万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0093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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