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34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34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34号 当事人:中设(湖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 住所: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科技产业园A栋2号门7A层 海关编码:4201316010 2019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优客牌宝贝牛奶蜂蜜香蕉 饼干、优客牌宝贝牛奶饼干,报关单号020220191000004038,申报总货值为10017.59美元,申报 税号均为19011090.00,进口关税税率2%。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号19053100项下,进口关税税 率10%。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税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579.9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403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