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19〕001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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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19]0015号 当事人: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东生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42895K 2019年3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戴纳肯GLS4502996CC越野车两台,报关单号 021220191000008194、021220191000008195,车架号4GDF6EE3JB160107、4JGDF6EE3JB153967。 经查,上述车辆有明显使用痕迹,为禁止进境物。当事人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境货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220191000008194、0212201910000081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证书、证 人证言、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用不 关印) 2019年04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