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12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0 证 中 393046723480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0.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0075号 当事人:天津津裕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企业代码:1205932862 法定代表人:林明宗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12号 2016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天津津裕电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硫化橡胶制密封件 共计80票,申报税号40169310.00。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 货物实货为硫化橡胶制密封件,应归入税号4016939000,与申 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47238元, 漏缴税款人民币101937.68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393046723480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