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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844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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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844号 上海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平,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 经路天星河畔广场17层F-J。 2018年10月11日,当事人所属“海丰深圳号”轮停靠天津港东方海陆码头G31泊位,经 天津新港海关登轮检查,该轮大副赵琦所携带的10条(2000支)香烟烟弹未向海关申报。该 轮向海关申报的香烟数量与实际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 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0.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新 港 一九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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